貴州萬宜億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手機:謝經理:15180713628
曹經理:13984135530
王經理:18984049106
電話:0851-84352262
傳真:0851-84352833
網址:m.mzzm38.cn
地址: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白云北路350號附2號
貴州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解讀
1、 立法背景
2017年9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環境噪聲污染是本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城市環境問題的四大公害之一。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噪聲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僅2016年,全省共接受環境噪聲投訴就達56683件,占了環境總投訴的73.4%。我省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規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規范,噪聲污染已逐步成為我省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一塊“短板”,立法的指導思想即是以人為本。
2、 主要亮點
明確政府責任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做好生活社會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2.執法記錄存檔可回溯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環境噪聲污染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噪聲污染行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行為進行記錄并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對重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執法活動,通過執法記錄儀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3.施多元化,鼓勵民眾參與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做好聲環境保護工作。鼓勵業主依法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和管理的公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遵守,做好管理區域內的聲環境保護工作。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組織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定和公約約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4.強化四個噪聲源監管機制
對社會生活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工業噪聲污染等四個方面提出了具體的防治措施 。
社會生活噪聲:規定禁止在22時至次日8時期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活動。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產生噪聲、嚴重影響周圍環境的方式招攬顧客。在工作日的12時至14時30分、22時至次日8時之間以及法定休息日,禁止在城市住宅樓、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內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作業。在城市住宅樓、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周邊50米范圍內從事裝卸作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噪聲干擾周圍環境。從事動物經營活動或者飼養動物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交通運輸噪聲:城市道路不得設置減速帶。確需設置的,應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論證,并在實施前7日向社會公告。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拆除或者改裝成響管;禁止加裝車輛聲響防盜報警裝置。
建筑施工噪聲: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相關信息及施工現場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因特殊地質條件限制確需使用的,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時段使用。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
(二)搶修、搶險、應急作業的;
(三)城市道路、公路維修養護作業的;
(四)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時間裝卸、運輸渣土及其他廢棄物的;
工業噪聲: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排放環境噪聲的工業設施:
(一)居住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科研等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區;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5.噪聲防治掛鉤社會誠信
負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全省統一的大數據平臺公開環境噪聲污染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信箱、投訴舉報處理程序及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查處情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6.職責分明,違者必究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噪聲,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城管處罰
(一)在中考、高考等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期間,在考場周圍從事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考試環境的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商業經營場所和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未按照規定配置有效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產生噪聲、嚴重影響周圍環境的方式招攬顧客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先行登記保存,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采用機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屬、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產生噪聲干擾居民正常休息的生產經營活動,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切割、加工設備先行登記保存,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22時至次日8時期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大音量音響、陀螺、響鞭先行登記保存,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相關信息及施工現場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相關信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八)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環保處罰
(一)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擅自閑置、拆除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工業企業未合理布局生產設施、改進生產工藝、使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公安處罰
(一)在工作日的12時至14時30分、22時至次日8時之間以及法定休息日,在城市住宅樓、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內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動物經營活動或者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拆除或者改裝成響管,加裝車輛聲響防盜報警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處以1000元罰款。
(四)車輛駕駛人員在劃定的區域、路段和時間鳴喇叭或者重、中型載貨汽車、低速農用車以及運輸建筑廢棄物、建筑材料等的機動車輛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通行的時間和路線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100元罰款。